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信银瑞世(上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租赁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设备租赁的有关议案已经公司依法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设备租赁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经营需 要。 3、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鉴于交 易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无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与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进行设备租赁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签章:(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租赁设备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关志强 李恒勋 罗美富 占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中葡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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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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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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