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保荐机构签订恢复上市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被暂停上
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1.8 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暂停
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等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
关规定聘请恢复上市保荐人等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 2018 年 6 月 6 日
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
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若公司股票申请恢复上市,则公司委托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
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
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
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