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调解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2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姚秀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英魁 、邓玲艳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元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卫东、杨娟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三)基本案情: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供货,被告均已收讫。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903735.3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支付。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590373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为404775.55元);以上共计:6308510.85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06民初10427号,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文件签署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153735.3元,该款项被告具体偿还方案如下: 1.被告自愿承担于法院调解完成后账户解除冻结后1个工作日内 |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被告需继续支付剩余欠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的调解,将有助于公司加快相关资金的回笼,减少公司坏账准备金额,提高公司利润。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8)粤0306民初10427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二)(2018)粤0306民初10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