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
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为了实现业务整合及拓展业务范围,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
下,以自有资金3,308.4382万元向深圳市瑞福达液晶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该公司26.7683%的股权,该收购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交易亦不构成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操作程序
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基于此,
我们同意该项交易。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潘利华 李 琪 黄涛
201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