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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8-07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 
    传真:(0591)87855741 
    电子信箱:zlflssws@fjlawyers.net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所非字[2009]第066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蒋方斌、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 年7 月2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于2009 年7 月2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2009 年8 月4 日,公司董事 
    会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09 年8 月6 日上午在厦门市环岛路黄厝98 号亚洲海湾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许金和因为出差无法到会,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钟志刚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 年8 月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9 年8 月5 日下午15:00 至 
    2009 年8 月6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1 人,代表股 
    份157,271,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5%。其中:(1)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156,294,19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25 人,代表股份977,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2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57,264,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 
    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的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2)发行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3)发行对象,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4)发行数量,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1%。 
    (6)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1%。 
    (7)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1%。 
    (8)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9)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7,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1%。 
    (10)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56,40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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