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延长认购 H 股协议的最后截止日<确认函>的议案》
公司与海航酒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确认函》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符合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H股类
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签署并执行认购新H股协议相关事项的规定,符合中小股东在内
的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大股东提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海鸿源具有提出临时提案权,且本次提议增加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关于增补秦建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
址的议案》、《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香港上市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已经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18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 铭 、金文洪、钱逢胜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