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相结合的
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莫晓宇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36 名,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600,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51,435,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所持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165,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50%。中
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数量 12,070,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过充分讨论,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579,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48,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弃权 0 股。
公司关联股东杨国勇先生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580,3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49,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8%;弃权 0 股。
公司关联股东杨国勇先生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580,3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49,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8%;弃权 0 股。
公司关联股东杨国勇先生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泽传律师、陈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