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都振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针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
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登深圳分公司已出具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
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 合计变更
序号 姓名 职务 买卖日期
方向 股数(股)
1 宋宇 核心骨干 2017-12-05 至 2018-04-25 卖出 3,800
2018-01-03 至 2018-01-15 买入 6,700
2 肖维洋 核心骨干
2018-01-04 至 2018-01-16 卖出 6,700
3 谭庆 核心骨干 2017-11-27 至 2018-04-03 卖出 8,600
2017-11-24 买入 1,000
4 袁洁 核心骨干
2017-11-27 卖出 1,000
5 胡彪 监事 2018-02-06 卖出 230,625
6 徐奕 董事 2018-04-25 卖出 1,037,682
1、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
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过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
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时点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起始日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信息,
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
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对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
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
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
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
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