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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宝A: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
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
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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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
关审批权限规定。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理
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
方式。在年度总额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如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
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母公司,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
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
容,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提
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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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
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对其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财
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
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
议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
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及时向受托方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负责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备。财务部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
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
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
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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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
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
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
资活动。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
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后及时
向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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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
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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