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
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相关要求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所
接受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深宝”、“公司”或“上市公司”)委
托,作为深深宝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粮
集团”)100%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金杜及经办人员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核查有关的文件,包括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核查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深深宝进行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仅就与深深宝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
本核查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深深宝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深深宝在其为本次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深深宝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
的有关规定,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历次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说明、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公告、权益变动报告
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告等公告文件,并查询了
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上市
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及“短线
交易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
及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一。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承诺方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上市公司及上述相关承诺方不
存在不履行承诺或承诺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
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1、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深深宝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年度报以及 2018 年
第一季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6]003564 号)
与《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5440 号)、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7]002194 号)与《审计
报告》(大华审字[2017]004812 号)、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327 号)与《审计报告》(大
华审字[2018]0054633 号),以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并经查
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深深宝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年度报以及 2018 年
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上市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后的公告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
与担保有关的专项公告、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上市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形如下:
(1)2015 年度
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下属全资子公司
提供预计不超过 9,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预计如下:1、拟为
下属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不超过 3,000 万
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拟为下属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拟
为下属深圳市深深宝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不超过 3,000 万
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除了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
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 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9,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期 报告期末
称 度 期(协议签 金额 型 是否履行
署日) 完毕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4 年 04 3,000 连 带 责 一年 是
三井食品饮 月 14 日 任保证
料发展有限
公司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4 年 04 0 连 带 责 一年 是
华城科技有 月 14 日 任保证
限公司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4 年 07 3,000 连 带 责 一年 是
华城科技有 月 07 日 任保证
限公司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5 年 7 月 3,000 连 带 责 一年 否
华城科技有 任保证
27 日
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认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担保
债务逾期的情形,亦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而采取的必然的、理性的措施,决
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16 年度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预
计不超过 9,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预计如下:1、拟为下属深
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
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拟为下属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除了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
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6 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3,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期 报告期末
称 度 期(协议签 金额 型 是否履行
署日) 完毕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6 年 7 月 3,000 连 带 责 一年 否
华城科技有 任保证
2日
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认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担保
债务逾期的情形,亦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而采取的必然的、理性的措施,决
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2017 年度
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预
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预计如下:1、拟为下属深圳
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6,500 万元人民币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2、拟为下属婺源县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拟为下属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
料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
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除了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
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 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3,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期 报告期末
称 度 期(协议签 金额 型 是否履行
署日) 完毕
深 圳 市 深 宝 3,000 2017 年 7 月 3,000 连 带 责 一年 否
华城科技有 任保证
27 日
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认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担保
债务逾期的情形,亦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而采取的必然的、理性的措施,决
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2018 年度
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
供预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预计如下:1、拟为下属
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6,500 万元人民币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拟为下属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拟为下属婺源县
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
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除了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
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形。
(二)处罚与监管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
别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市公司提供的主管机关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等
政府公开网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分别如下:
1、上市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深交所采
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
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
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核查意见披露的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后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
承诺或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违规资金占用及违
规对外担保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本次重组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
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
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要求之专项核查意见》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王建学
陈俊宇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自首发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深深宝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变更或豁免。
1 深圳市农产 (1)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 2006-07-27
品股份有限 品”)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 至 2006 年 9 月,方案尚未付诸实施,国务
公司、深圳市 股”),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 2014-06-28 院国资委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投资控股有 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限公司 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其中第九条规
(2)为对管理层进行有效长期激励,股改完成后,
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农产品和投资控股将其实施对价
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
安排后所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 6%—8%的股份,按
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导致原计划的股权
农产品及投资控股股改后的持股比例,分三年出售给
激励方案一直无法实施。故农产品和投
公司管理层。
资控股合计持有的 17,464,616 股公司股
份(约占公司现总股本 5.80%)一直被
锁定。根据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
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时
与控股股东沟通并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
公告:原股改承诺中的股权激励计划,
因政策法规的变化已无法实施,公司将
根据未来实际发展情况,依据现行的相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关法律法规重新考虑股权激励计划。
2 汇科系统(香 汇科系统(香港)有限公司与其股东信义科技集团有 -- 本承诺因交易终止而无需履行。
港)有限公司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圣泼先生(以下合称“收购人”) 2007 年 10 月 11 日农产品、深投控与汇
与其股东信 承诺“本次股份收购完成(即标的股份过户至汇科名 科系统(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深
义科技集团 下)后,收购人将尽快整合收购人及相关关联方之资 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有限公司、实 源支持深深宝发展,以使深深宝达到以下盈利目标: 协议书》,农产品及深投控联合向汇科
际控制人李
1、本次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的财务年度实现深深宝 系统(香港)有限公司转让 76,407,697
圣泼先生 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2%的股权。
2、本次收购完成后第二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第三个 2009 年 8 月 17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完整的财务年度确保深深宝每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中国国际经
于 50%,即实现深深宝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人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解除
民币和不低于 2.25 亿元人民币。如未能达到上述盈 农产品、深投控与汇科公司之间签订的
利目标,收购人将采取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向深深宝补足,以使深深宝净利润达到上述要求。 股份转让协议书》及其相关协议。
如收购人未履行承诺,股份出让方或深深宝有权通过
合法的途径追究收购人相关法律责任。”
3 深圳市农产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 2006-07-27 已履行完毕。
品股份有限 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至
公司、深圳市 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9-06-27
投资控股有 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
限公司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4 曹丽君、李杜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总数为八位。其 2011-06-30 已履行完毕。
若、林逸香、 中,林逸香女士、夏振忠先生、曹丽君女士和郑玲娜 至
深圳市天中 女士四位关联自然人以所持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 2014-07-07
投资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宝华城”)合计 48.33%的股权认
司、夏振忠、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
新疆协和股 为三十六个月。此外,四位关联自然人承诺,自评估
权投资合伙 基准日至交割日,深宝华城经营所产生的损益或权益
企业(有限合 变动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是四位关联自然人同意,
伙)、盈富(天 在认购股份资产范围内对深宝华城过渡期的经营亏
津)股权投资 损以现金补足。
管理合伙企 盈富(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有限合 李杜若、深圳市天中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协和股权投
伙)、郑玲娜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位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
个月。
5 深 圳 市 农 产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2010-12-01 已履行完毕。
品 股 份 有 限 年 12 月 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至
公司 承诺如下: 2018-04-04
1、公司及公司除深深宝外的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目前未从事与深深宝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公司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深宝股票挂牌交易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的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深深宝的控股股东的任
何期限内,公司不会并促使公司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除深深宝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不在
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深
深宝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公司或公司除深深宝外的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发现任何与深深宝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
按公平合理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深深宝或其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
6 李芳、李亦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未来 1 个月内 2015-07-10 已履行完毕。
研、林红、王 自愿自筹资金增持公司 A 股股票(股票代码: 至
志萍、颜泽 000019),并承诺所增持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具体 2015-08-10
松、姚晓鹏、 如下:
郑煜曦 董事长、党委书记郑煜曦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
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
司股票,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董事、总经理颜泽松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
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监事会主席林红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以
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副总经理李芳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以不
低于人民币 3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司股票,并
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亦研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
持公司股票,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
持;
副总经理姚晓鹏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以
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财务总监王志萍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 个月内,以
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元的金额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并承诺该等增持的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7 深 圳 市 福 德 深圳市福德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深圳市 2018-04-04 正常履行中。
国 有 资 本 运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起
营有限公司 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相关情况的承诺:
深圳市福德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
资本”)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投控”)持有的深深宝 A(000019)
79,484,302 股 A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
66,052,518 股,限售条件 A 股 13,431,784 股),合计
占深深宝总股本 16%。
序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深投控在深深宝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如下承
诺:
“为对管理层进行有效长期激励,股改完成后,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产品”)及深投控将其实施对价安排后所持有的占
公司总股本 6%—8%的股份,按农产品及深投控股改
后的持股比例(即占股改后的公司总股本 181,923,088
股的 6%—8%),分三年出售给公司管理层。”
福德资本承诺: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福德
资本对深投控在深深宝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作出的
上述承诺继续履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