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四届十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取消 3 名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其股份额
度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
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 48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 188 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 19.996 万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为2018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九阳股份四届十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