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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20.61元/股调整为20.33元/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知烈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
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2
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2018年2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43名激励对象授
予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并提交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5,63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8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20.61 元/股-0.28 元/股=20.33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公
告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即由 20.61 元/股调整为 20.33 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对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振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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