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振江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只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
原材料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
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
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日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
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
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保证金余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下“元”均指人民币元),若所需保证金超过 5,0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0 万元,
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
批后,依据本制度进行操作。若所需保证金超过 10,000 万元,则还需股东大会
审批后,方可依据本制度进行操作。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    事      长
                                     董事长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期货业务交易部             期货业务核算部                期货业务监督
  (在证券管理部内设)         (在财务部内设)              (在内审部内设)
    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        档案管理员    风险管理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并组织
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经理、内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与套期保值业
务有关的其他人员,总经理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该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
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3、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
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董事长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为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下设交易员、资
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运营
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内设。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总经理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
   (2)督促、检查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决议的执行;
   (3)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使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
为控制风险,可代表董事长向交易员先行下达交易指令,并在事后向董事长报告;
   (4)协助董事长处理套期保值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总经理履行职务;
   (5)履行公司以及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授予的其他职责。
    2、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在交易授权书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3、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4、会计核算员: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5、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6、风险管理员:见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其职责:
    1、承担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职能;
    2、会同商务部、财务部、内审部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
    3、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4、根据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决定,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
   5、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6、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
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7、负责向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及董事长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情况;
    8、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9、接受公司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10、完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结算部门,其职责:
    1、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
    2、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
    4、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进行
日常监督;
    5、接受公司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完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7、负责保管期货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工作。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证券管理部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汇报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
格行情分析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析报告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董
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
品种、价格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止损额
度等。
    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管理办
公室负责人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
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
指令。
    (二)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套期保
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三)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
董事长。
    (四)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处相关主管签
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五)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根据运营管理部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
报董事长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的主要原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
应部门经理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时,证券管理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同时上报董事长。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①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 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 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⑥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董事长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
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
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
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交易员、风险管理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董事长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
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
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管理员、套期保
值管理办公室汇报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
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财务总监及风险管理员报
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 15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三十六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
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
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套保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细分项目中正确列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依照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