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
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华发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内部稽核室是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
构,在公司董事局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
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董事局
主席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
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
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
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
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
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
(八)对本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十)对本公司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董事局主席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局主席提
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局主席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
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
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公司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
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
公司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
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
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
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
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
计组长,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调
股份公司部门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意见。
(3)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
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方案应报董事局主席
批准。
(4)编制与发送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
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按照通
知书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5)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
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
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
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6)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被审计
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反
馈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
反馈意见报公司总审计师、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要将整改情况于审计报
告要求或公司制度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
(7)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
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8)档案归集。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
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
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影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
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
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
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组织、董事局主席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局主席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发布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