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7]1920 号”《关于核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66,67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66,72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777,700.00 元(其
中:承销机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95,3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 23,477,7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7,942,3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341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发生情况
募集资金金额 947,942,300.00
减: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支出 202,000,000.00
减: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
减:专户手续费支出 390.40
加:专户利息收入 718,715.40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746,660,625.00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发生情况
其中: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 576,660,625.00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定期、通知存款余额 17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全资子公司浙江星
贵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星贵”)、南京星贵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京星贵”)、无锡水星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水星”)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与无锡水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
露媒体上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编号:2018-03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星贵、南京星贵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详情如下:
公司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浙江星贵纺织品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杭州建国北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星贵家纺有限公司
省分行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7 日正式与浙江星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庆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北路支行的上级单位)、中
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7 日正式与南京星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行、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江星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北路支行的上级单位)、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浙江星贵纺织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执行甲方直营渠道建设项目,乙方下属中国
工商银行杭州建国北路支行系甲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之
一,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在乙方下属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建国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22219900110013。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及直营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建国北路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
由乙方统一管理,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建国北路支行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
利。乙方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建国北路支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其遵守乙方
与甲方、丙方以及丁方签署的该四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四方监管
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丁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王家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公司与南京星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建投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南京星贵家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执行甲方直营渠道建设项目,丁方在乙方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0971654251。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及直营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丁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王家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须在每月 5 日前通过 EMS 方式将纸质对账单寄出至甲、
丙、丁方在下述十二条所提供地址及联系人处,并将电子版对账单发送至甲、丙、
丁方在下述十二条所提供联系人邮箱。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情形的,甲、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