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公司)于近日收到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洋浦嘉润
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受理及有
关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0105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易世达公司未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及《房地产抵押协议》已生效的事实,
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由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根据案情分析和判决依据,公司拟于近期
提起上诉。后续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 1141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