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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8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2017 年,公司控股子
公司渤海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江森”)向上海江森自控国际
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森”)、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江森”)分别采购汽车蓄电池 34,861.97 万元、631.90 万元。由于上海江
森、浙江江森与渤海江森少数股东江森自控欧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森
自控”)同受一方控制,公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海江森、浙江江森补充
确认为关联方。因此,公司补充确认渤海江森与上海江森、浙江江森的上述交易
为关联交易。
    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关联交易
的议案》,该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
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上海江森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ENG SEE FUNG(杨时丰)
    注册资本:3500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700-800 号
    经营范围:生产蓄电池及相关零部件,在国内外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
及工程技术服务。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从事与
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蓄电池生产原材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已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
业务以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
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为独资公司投资者及关联公司提供投咨询及经
营规划决策报告,提供市场营销、开发及销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管理咨询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海江森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渤海江森少数股东江森自控同受一方控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将上海江森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江森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时丰
    注册资本:17911.069500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浙江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一号
    经营范围: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其他动力蓄电池及其零部件的
制造、销售、研发;上述产品同类商品以及蓄电池生产原材料和模具的批发、佣
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上述商品进
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
理的商品。(不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涉及专
项审批或许可证经营的待审批后或凭证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江森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渤海江森少数股东江森自控同受一方控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将浙江江森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三、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海江森、浙江江森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及资金往
来,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
源和优势,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
配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发生的交易,采购价格依照
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经营持续稳定发展。该等关联交
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当年及未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基于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海江森、浙江江森补充认定为关联方,公司经自查补充认
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由于《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关联
交易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无需回避。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相关关联方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
系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该等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补充确认,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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