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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5: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判决公告(更正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7

证券代码:400060 证券简称:高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判决公告(更正后)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彩投资有限公司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傅明霞律师、

王磊律师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清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黄一敏律师

(三)被告(二)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高能控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清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黄一敏律师

(四)被告(三)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诚通新业物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清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黄一敏律师

(五)基本案情:

(六)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

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每期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12个月,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指示支付函,向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支付函提供借款总计34,000,000元(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

《借款合同》签订后,为保证被告一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其或有债务的清偿,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与被告二高能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诚通新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0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利息共计人民币1,996,438.5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16,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款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次审判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2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9980号,结果如下:

本次审判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借款3,400.00万元;

2、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9日起算,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算,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3日起算,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4日起算,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6日起算,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3、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律师费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716,000.00元;

4、被告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0,362.00元,有被告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民事诉讼不存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9980号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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