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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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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56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博钊,独立董事厉培明、徐长生、张兆国,监事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
    2016 年期初,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应付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105,797.04万元,凯迪生态陆续进行还款,2016年 4月 30
    日,账面由应付关系转为应收关系,2016年 12月 27日,公司账面应收阳光凯迪款项 54,051.68万元。因凯迪生态尚需支付所欠关联方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关联方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亚”)款项,2016年12月 27日,阳光凯迪与公司、中盈长江、北京晋亚分别签订三方抵账协议,抵账完毕后,凯迪生态应收阳光凯迪余额为零。凯迪生态未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凯迪生态的全资子公司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凯迪”)和盐池县凯迪中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凯迪”)分别与关联方武汉凯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于 2013年 10月 29日签订了风力发电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由凯迪工程承建,施工完毕后阜新凯迪和盐池凯迪应当分别支付 2亿元和 3亿元的施工款给凯迪工程。2015年 10月 16日,阜新凯迪和盐池凯迪无力偿还相关债务且债务已形成不良,凯迪工程就5亿元债权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同日,阜新凯迪、盐池凯迪、凯迪生态和华融资产签订《债务转移协议》,阜新凯迪和盐池凯迪分别将其 2亿元和 3亿元债务转让与母公司凯迪生态。
    同日,华融资产与凯迪生态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 12%/年的利息作为重组宽限补偿金,并且由凯迪生态将其持有的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50%股权向华融资产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阳光凯迪与凯迪工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凯迪工程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披露滞后。
    你等作为凯迪生态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
    第 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 5月 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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