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纪强关于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108 号 77.84 亩土地
使用权之相关权益归属的不可撤销承诺保证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一、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于 2003
年收购了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108 号
的 77.84 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宗土地”),但因种种历
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该宗土地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土地
目前仍登记在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名下。
二、近期,为解决该宗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经兰州黄河与兰州
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共同与兰州市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
了沟通与协商:由于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为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麦芽”)所有,而兰州麦芽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故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兰州黄河企
业集团公司现已无法单独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至兰州黄河名下。
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实质上自 2003 年起即为兰州黄河所有。
四、在兰州市 2020 年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中,该宗土地已被规
划为住宅用地,且该宗土地使用权将于 2028 年 6 月 22 日到期。
五、兰州黄河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众公司。
六、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已向兰州黄河就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相
关权益归属做出了不可撤销承诺。
杨纪强作为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权益所有
人,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对于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向
兰州黄河的不可撤销承诺,特此郑重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
1、关于该宗 77.84 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和损失等权
利和义务均由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2、如果在 2028 年 6 月 22 日之前或之后,对该 77.84 亩土地进
行变性及商业开发,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将全权委托兰州黄河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主导进行,因对该 77.84 亩土地进行变性及商业开发而
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权益和债务等均由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享有或承担。
3、该宗 77.84 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不作为兰州黄河企业
集团公司企业权益所有人的财产范围。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杨纪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