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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7-3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邮编:100140 
    电话:(86)010-66575888 传真:(86)010-6523218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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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DHLBJLC000809-01号 
    致: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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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9 年7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09 年7 
    月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载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 
    办法等事项。 
    2009 年7 月30 日(星期四)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云南省安宁市温 
    泉心景花园酒店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代表股份 
    749,992,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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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大庆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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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魏海涛 
    经办律师:____ _______ 
    杨素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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