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次交易为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投资”、 公司”)
拟将持有的上海海盛上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上寿”)50%股权
转让予上海览海洛桓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为上海览海洛桓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览海洛桓”),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海盛上寿 5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出售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
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