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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2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180 号),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
     请你公司说明签署《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认
 为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近日同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的《乏燃料运输容器联合研制与产业
化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要是双方基于对未来市场需求
的判断,就乏燃料运输容器样机研制、批量化制造达成的初步技术合作协议。
    上述《合作协议》仅为研发性协议,且研发周期较长,技术难度较大,在具
体实施及进度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该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短期内的收入、负债、利
润等等都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事项。
       (二)经自查,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自收到《合同协议》之日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自愿披露了
《关于签订乏燃料运输容器联合研制与产业化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4),并将《合作协议》相关信息知情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上报。
       问题二: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自查,说明控股股东上述增持事项是否违反《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1 条的规定。
       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1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经公司及控股股东自查,公司公告的《合同协议》不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控股股东亦未在以上规定的
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控股股东上述增持事项未违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4.2.21 条的规定。
    问题三:
    请你公司进行全面自查,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知悉《合作协议》至公司对外披露期间,是否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如有,请说明具体买卖数量、获利情况、买卖股票原因以
及是否利用相关内幕信息。
    答复: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知悉《合作协议》至公司对外披露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且上述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六个月内均无交易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问题四:
    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复:
    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1、如前所述,公司公告的《合作协议》属于研发合作协议,短期内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及经营成果等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自愿披露上述《合作协议》,是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对公司在行业中
的领先地位、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等方面有更加理性和清晰的认
识。
       3、控股股东发布增持公告并立即实施增持,是在公司被媒体捕风捉影的不
正当质疑后,公司股价受到非理性情绪冲击影响而大幅下跌,导致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控股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为
维护市场稳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也彰显了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4、为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将会在此类
公告 2 个交易日后择机进行增持。
       今后,公司会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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