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聘任詹艳景女士、王军先生、楼齐良先生、余卫平先生为副总裁,
聘任詹艳景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谢纪龙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
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聘任的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国安 吴卓
辛定华
201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