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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最后交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易日     日         股份上市日             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11      2018/6/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的《莎普爱思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0)。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8,148,076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629,615.20 元,转增 74,444,42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22,592,499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    最后交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日        易日       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11    2018/6/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陈德康,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浙江商裕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胡正国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6)公司本次转增是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
 据现行税收政策,无需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9,423,076    5,826,923       25,249,99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28,725,000   68,617,500      297,342,500
1、 A 股                              228,725,000   68,617,500      297,342,500
三、股份总数                          248,148,076   74,444,423      322,592,499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22,592,499 股摊薄计算
 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4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莎普爱思董秘办;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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