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60 证券简称:高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臣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张春梅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仪
(三)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5月份公司与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新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单县新华公司要求我公司支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付违约金100万元;诉讼费由我公司承担。
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总价500万元。运输方式和杂费的承担:买受人(被告)自提,费用自理。买受人逾期提货超3日不足10日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处置货物以弥补损失,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提货,而是逾期付款提货。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总价500万元。运输方式和杂费的承担:买受人(被告)自提,费用自理。买受人逾期提货超3日不足10日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处置货物以弥补损失,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提货,而是逾期付款提货。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单县新华公司向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我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次审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16日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2民初4510号,结果如下:
单县新华公司向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我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次审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被告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和逾期提货的违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约金共计 365,573.00元;
2、驳回原告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江苏高能公司负担6,784.00元,原告单县新华公司负担7,0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722民初4510号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