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
符 合 解 锁 条 件 的 激 励 对 象 共 计 491 人 , 可 申 请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8,482,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8%。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通过内网发布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
以公示。2017 年 4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
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17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调整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由 518 名调整为 497 名,首次授予数量由 3600 万股调整为 3446 万股。
同时董事会确定以 2017 年 5 月 2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497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26 元/股。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完成了授予涉及的 49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6、2017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
象肖永利、孙维、王国伟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
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310,000 股,回购价格为 5.2112 元/股。
7、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超、封红燕、钱靖已离
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180,000 股,回购价格为 5.2112
元/股。
8、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
以 2018 年 3 月 2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刘杰放弃认购,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由 108 名调整为 107 名,授予数量由 400 万股调整为
398 万股。
10、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倪晟耕
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激励对象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
件。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82,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8%。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
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
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分四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市
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按此日期办理解锁手续)。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及达
成情况如下:
序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公司未发生前
1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述情况,满足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解锁条件。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激励对象未发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生前述情形,
2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满足解锁条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 件。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7 年度业绩
3 以 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 满足解锁条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件。
倪晟耕解锁比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例为 50%,其
个人年度绩效成绩 A(优秀)、B(良好)、C(合格)为 100% 余激励对象共
4
解除限售,D(需改善)为 50%解除限售,E(不合格)为 0% 计 490 名满足
解除限售。 100%解锁条
件。
注:公司于 2017 年修订了《员工绩效管理规定》,员工年度绩效成绩分为 A
(优秀)、B+(非常好)、B(好)、C(需改善)、D(不合格),依次对应公司制定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员工绩效管理规定》中的 A(优秀)、B(良好)、
C(合格)、D(需改善)和 E(不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
一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
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解锁相关事宜。
三、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锁限制性 解锁数量占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万股) 本的比例
张许成 高级副总裁、董事 20 5 0.0034%
陈志强 副总裁 20 5 0.0034%
周岩峰 副总裁 20 5 0.0034%
程程 副总裁 20 5 0.0034%
吴家貌 副总裁 20 5 0.0034%
刘磊 副总裁 20 5 0.0034%
李国俊 财务总监 20 5 0.003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3257 813.25 0.5600%
人员(484 人)
合计 3397 848.25 0.5841%
备注:
1、原激励对象肖永利、孙维、王国伟、周超、封红燕、钱靖 6 人已离职且
公司已完成相应的 4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授予股份数相应由 3446 万股调整为 3397 万股,授予人数由 497
人调整为 491 人。
2、本次解锁除倪晟耕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激励对象
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件,倪晟耕本次不予解锁的 1 万股,后续由公司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491 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除倪晟耕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
激励对象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件,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
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 2017 年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
条件;激励对象中除倪晟耕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激励对象
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
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
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上述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除倪晟耕均达到 100%解锁标准,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拟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八、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