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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15 亿元(含
15 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降低
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事宜。
    二、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本次内保外贷事项主要是保证香港阳光部分经营项目所需,有利于香港阳光业务
的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事宜。
    三、关于公司全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项目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生产
经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进行担保的事宜。
    四、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倪晟
耕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激励对象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
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相关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蒋 敏                      朱 丹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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