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少杰、刘彭武、都红伟、孟祥嵩、周斌因个
人原因离职,公司对上述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66,024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符合《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进行本次回购注销已得到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66,024 股限制
性股票。
二、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
件达成的议案
经我们对《激励计划》、《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解
锁条件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核查,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股票给予办理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201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