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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发生突发事件临时更改了召开地点
    2、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83 号 B1 层会议
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原定于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32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
无法进入会场,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仍无法解决,根据《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本次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公司临时改变了会
议召开地点,及时通知了登记要求参会的全部股东(涉及 3 名股东,
合计持股 24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3 名股东均表示理解
也未到现场参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34 人,代表股份 2,244,498,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50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132 人,代表股份 14,600,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233,290,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616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31 人,代表股份 11,208,0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229,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89%;反对 2,232,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95%;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31,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4.4608%;反对 2,23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2906%;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6%。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195,1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4%;反对 2,266,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10%;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97,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4.2273%;反对 2,26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234%;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3%。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0,684,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846%;反对 13,371,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957%;弃权 4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3918%;反对 13,371,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1.5789%;弃权 4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3%。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0,69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852%;反对 13,328,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938%;弃权 4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2,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932%;反对 13,328,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1.2864%;弃权 4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04%。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公司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202,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7%;反对 2,271,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12%;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05,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4.2777%;反对 2,27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552%;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审计师的
具体工作量确定其报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196,1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74%;反对 2,265,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09%;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98,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4.2341%;反对 2,265,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5132%;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7%。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21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84%;反对 2,244,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00%;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9,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4.3790%;反对 2,24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5.3717%;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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