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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节能: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
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17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所述事
项进行了逐项认真自查,现就按住事项回复披露如下:
    关注函称:2018 年 5 月 28 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于当日下午
2 点 28 分通过媒体发布消息称“公司股票午后跌停,公司方面不知晓是何原因,
正在追查原因,公司业务层面没有出现问题,未来还会有一些利好将要释放。同
时,不排除个人大户投资者爆仓、倒仓的情况”。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自查并就以下事项出具书
面说明:
    问题一、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你公司董
秘发布上述信息的原因和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8 条、
2.9 条和 2.14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情况。
    答复: 经公司查核,上述事项并不属实。上述该信息并非由公司董秘发布,
公司董秘在期间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未指使或认可任何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实际情况是 2018 年 5 月 28 日下午开盘后不久,我公司股票在公司不存在任
何重大利空的情况下突然跌停,随后公司董秘接到多个投资者电话询问相关事宜,
公司董秘都表达了不知道怎么回事,正在核查相关原因等意思。大约在下午 2
点几分的时候,我公司董秘接到该投资者电话,针对股价暴跌事宜,其在电话中
焦急询问公司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公司董秘就该投资电话询问的各项问题,与其
进行了约 1-2 分钟的对话答复,在此期间该投资者并未表明是对公司董秘进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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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也未提前给公司董秘发送采访提纲,公司董秘把其当作一般的投资者对其询问
的相关问题和看法进行了交流告知该投资者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层面没有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同时针对该投资者的
询问告知影响市场的因素很多,我们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目前也无法核实和排除
是否有个别股东存在爆仓可能。后告知公司一切经营正常,现在资本市场比较差,
投资者压力都大,我们会积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的落地,争取未来能有好的事情
发生回馈各投资者。公司董秘在与该人交流过程中,仅把其作为普通的投资者与
其进行交流,在目前资本市场波动如此剧烈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保护中
小投资者知情权出于好意与其进行了符合规定的交流和开导。在交流的过程中,
公司董秘未向该投资者泄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
5.1.2 对重大信息范围的划定,我公司董秘与该投资者交流内容未涉及其中任何
一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8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我公司董秘在与对方
交流的过程中,未私下、提前、单独告知对方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 5.1.2 中规定的非公开的重大信息,未违
反该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同时 2.8 条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公司董秘与该投资者交流内容为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告知
以及股价跌停后协助中小投资者交流分析可能存在的原因,在此期间我公司董秘
并未向其透露未披露的任何重大信息,未与其交流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无法查询、
公司董秘更不可能知情的当时股东的买卖情况,因此不需向交易所汇报任何事宜,
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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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我公司董秘仅与该投资者沟通了公司
日常的经营不存在问题,目前不知道具体原因,还在核实等等按照合规要求与投
资者日常交流的信息,未向其称述、告知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存在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行为,不存在
要求该投资者采访、认可或指示其对外公开发布任何信息的行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我公司董秘与该投资者交流仅为与一般中小投资者正常交流,保护中小投资者知
情权的交流。未安排其采访、认可或指示其发布任何信息,未有主观意愿在任何
媒体发布任何信息。我公司董秘在与其交流的过程中,按照合规要求,并未告知
其任何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当时时点也不存在按照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综上,我公司董秘在与该投资者交流过程中,仅把其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
与其进行交流,出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好意与其进行了符
合规定的交流。在双方交流的 1-2 分钟的时间里,我公司董秘并非接受其采访,
也未认可或指示其进行任何信息的发布。在与其交流过程中,我公司董秘未告知
对方任何非公开信息、未告知任何重大信息、未告知未披露的股东情况。我公司
董秘与其交流过程符合与投资者交流的相关规范。我公司董秘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
    经过公司核查认为造成该影响的责任主要在发布该消息的新浪财经未能准
确理解我公司董秘所说之话,未明确告知要对其进行采访,我公司董秘履行了合
规的投资者接待、交流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我们
会进一步与相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进行交涉,未来不排除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
可能。
    问题二、请结合上述报道事宜,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如是,请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经查询,截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的获取,在与多个项目业主商
谈,这在我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和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多次提及。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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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责划分和实际情况,我公司董秘并未参与和负责这些项目相关事宜谈判,这
些项目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如果签订可能会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可,但这些项目
竞争激烈,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3、无其他说明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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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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