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南》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及股权激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王川 沈梦晖 程惠芳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