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告编号:2018-039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58 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5 月 30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具体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期权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一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期权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期权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
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
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行权/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每一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07 元,授予
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5.04 元。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
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行权/解除限售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6.5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2亿元;
第二次行权/解除限售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7.8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5亿元;
第三次行权/解除限售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7.8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5亿元;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
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
体如下:
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6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
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
司拟向 3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4.53 万份股票期权和 2,855.4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75.4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48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
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2、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进行了公告。
4、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实施了 2016 年度
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07 元/股调整为
10.04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04 元/股调整为 5.01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
为 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5、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58 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5 月 30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
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股份种类:华策影视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华策影视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8年5月30日;
4、授予价格为:5.58元/股,为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5、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情况详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
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票数量(万份) 票总数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8 人) 480 16.81% 0.27%
合计 480 16.81% 0.2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
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激励成本。
经预测算,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合计为 1,123.20 万元,则 2018
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80 1,123.20 599.20 484.00 40.00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
本。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经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2、公司本次预留权益
授予满足《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策影视
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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