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09 年6月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2009年1-6月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 担保事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观上自我约束对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提供担保、 垫资等不当行为,公司上述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得到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大力支 持。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马清钧 张鸣溪 二OO 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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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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