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现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
则》及《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 号(股
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2006 年5 月16 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报送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后经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公司7 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18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83 元。每份股票期
权拥有人可在授权日(2006 年6 月13 日)满三年至六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
件购买一股双鹭药业股票的权利。若在行权前双鹭药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现金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项,相对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80 万股
调整为540 万股,股票行权价格由9.83 元调整为2.94 元。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前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行权条件。公司拟
采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本人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行权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分批行权。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2009 年7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