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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签订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0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下称“合同”),
合同暂估总价为 74,762,000 元,《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补充
协议》(下称“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让利后暂估总价:69,528,660 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周期: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 160 日历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业务集成能力和业绩,继续
扩大公司在文体设施集成项目上的优势。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天气的等不可预计或者
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签署完毕的《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
合同》以及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订立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名称: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二)整体工程概况
    1、整体工程名称:大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
    2、建设地点:大同市御东文瀛西路
    3、建设单位: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4、资金来源:大同市政府统筹
    5、施工总包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合同当事人情况
    1、合同签署方
    采购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樊 军
    注册资本:2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
    经营范围:代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本行业有关的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代理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所需的劳务
人员(不含海员);制造商品混凝土;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施工总承包;房地
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设计;专业承包;建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建筑机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
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物业管理;房屋、写字间出租;绿化、保
洁服务;销售商品混凝土、环保专用设备、环保产品、机械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价格:74,762,000 元
    (2)结算方式:见本公告“四、结算方式”
    (3)供货周期:160 日历天
    (4)协议签署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
    (5)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发各自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6)协议生效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
    (7)履行期限:2018 年 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
    (8)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9)供货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0)采购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供货人支付合同价款。
    四、结算方式
    1、货款
      送货并验收合格且结算后的【7】天内,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过程付款申请单》,采购人
在收到《过程付款申请单》后的【7】天内审核完毕,并向供货人发放《过程付款证书》,采购人
在发放《过程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已送货物结算金额的【80】%
(含预付款);货物全部到场并验收合格后的【14】天内,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货物《结算报告》,
采购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的【28】天内审核,采购人与供货人共同确认供货的最终合同价款并
制作《结算证书》,在《结算证书》载明的确认日期后的【14】天内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结
算确认金额的【90%】;系统调试合格后的【14】天内,支付至结算确认金额【97】%。
    2、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供货最终合同价款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正常质量保证期的期限条件后 14 天内
(特殊质保期的不另行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统一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合格满 24 个月后),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最终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审核完毕,并向供货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供货人在取得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7 天内向采购
人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项(无利息)支付给供货人。
    (3)正常质量保证期的期限:各材料、设备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其中泳道游泳
计时记分系统质保 1 年。标准时钟系统质保期竣工验收后 26 年。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质保期
竣工验收后 4 年。
    五、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在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大
同市体育中心续建工程施工体育工艺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中,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优惠让
利,在甲方与业主结算价相应部分的基础上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让利 7%进行计算,让利
后补充协议合同暂估价 69,528,660 元人民币。结算时合理的变更洽商费用按此协议比例分配,
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如果采购人和供货人由于本供货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
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那边 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
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人和供货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单方违约导致本供货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
    不可抗力导致本供货合同无法履行;
    调解要求停止供货,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供货;
    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七、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业务集成能力和业绩,继续扩大公司在集成项目上的
优势,若合同正常履行,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八、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
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天气的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
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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