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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4-04-08
    致: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联商厦"或"被合并方")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百货"或"合并方")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⒈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⒉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合并行为以及本次合并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⒊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合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⒋ 本所律师同意在本次合并预案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已对本次合并预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合并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华联商厦的主体资格
    ⒈ 华联商厦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以沪府财贸(92)第189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厦募集设立时,原上海华联商厦全部资产经评估并经确认后折成3,652.61万股国家股投入华联商厦。1992年3月6日,华联商厦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1500665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92)沪人金股字第32号文批准,华联商厦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法人股2,800万股,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340万股,并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1,360万股。华联商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上述股份已于1993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华联商厦现时为一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且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⒉ 华联商厦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华联商厦目前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华联商厦具备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
    二、第一百货的主体资格
    ⒈ 第一百货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以沪府财贸(92)第147号《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改制为上海市第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货募集设立时,原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全部资产经评估并经确认后折成6,805.64万股国家股投入第一百货。1992年7月1日,第一百货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150066600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92)沪人金股字第17号文批准,第一百货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法人股3,000万股,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460万股,并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1,840万股。第一百货发行的上述社会公众股已于1993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一百货现时为一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且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⒉ 第一百货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货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第一百货经批准已公开发行股票,其公开发行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第一百货具备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合并的批准和授权
    ⒈ 本次合并已取得的批准
    ⑴ 2004年4月7日,华联商厦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的预案及合并协议,并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合并预案与合并协议予以审议。
    ⑵ 2004年4月7日,第一百货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的预案及合并协议,并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合并预案与合并协议予以审议。
    ⒉ 本次合并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⑴ 本次合并取得合并双方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合并各方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合并各方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合并一切事项。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文件规定,合并方第一大股东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集团")及被合并方第一大股东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等四家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予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一百集团与华联集团同受百联集团控制,本次合并为关联交易;为此,在合并双方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合并事项时,一百集团、华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应依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⑵ 鉴于本次合并将在自首次债权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为此,自首次债权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本次合并尚需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合并双方章程规定,本次合并尚需报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⑷ 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次合并中华联商厦国家股换股处置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⑸ 本次合并为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华联商厦的股本及演变
    ⒈ 华联商厦募集设立时的股本及股本结构
    华联商厦募集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152.61万股,其中:国家股3,652.61万股,占华联商厦股本总额的44.80%;法人股2,800万股,占华联商厦股本总额的34.35%;社会公众股1,360万股,占华联商厦股本总额的16.68%;内部职工股340万股,占华联商厦股本总额的4.17%。
    ⒉ 华联商厦成立至今历次股本演变情况
    ⑴ 1993年,根据华联商厦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079号文核准,华联商厦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配股方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及配股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11,771.685万股,其中:国家股4,247万股,社会法人股4,594.6850万股,社会公众股2,312万股,内部职工股618万股。上述内部职工股已于1994年 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⑵ 1994年,根据华联商厦1994年5月6日股东大会决议,华联商厦向全体股东送红股共计5,885.8425万股;本次送股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17,657.5275万股,其中:国家股6,370.5万股,社会法人股6,892.0275万股,社会公众股4,395万股;
    ⑶ 1996年,根据华联商厦于1996年5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6)161号文核准,华联商厦向全体股东送红股共计1,766.4563万股;本次送股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19,423.9838万股,其中:国家股7,007.55万股,社会法人股7,581.2310万股,社会公众股4,835.2028万股;
    ⑷ 1997年,根据华联商厦于1997年5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1997年7月25日以沪证司(1997)105号文核准,华联商厦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29,136.4643万股,其中:国家股10,511.3250万股,社会法人股11,371.8639万股,社会公众股7,253.2754万股;
    ⑸ 1998年,根据华联商厦1998年4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1998年7月16日以沪证司(1998)067号文批准,华联商厦向全体股东送红股共计2,913.7026万股;本次送股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32,050.1669万股,其中:国家股11,562.4575万股,社会法人股12,509.0503万股,社会公众股7,978.6591万股;
    ⑹ 1999年,根据华联商厦1999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以沪证司(1999)107号文批准,华联商厦向全体股东实施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送股及转增股本完成后,华联商厦股本总额为38,460.2003万股,其中:国家股13,874.949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10.8603万股,社会公众股9,574.3910万股。1998年12月3日与1999年3月26日,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受让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装广告装潢展览公司持有华联商厦社会法人股74.3738万股和6.9424万股;华联集团受让上述股份已经上海国资办分别以沪国资预(1999)282号文与沪国资预(2000)29号文界定为国家股。本次受让完成后,华联集团持有华联商厦13,972.5283万股国家股,占华联商厦股本总额的36.33%;
    ⑺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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