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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8

证券代码:833540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简称:建龙微纳股票代码:8335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建波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北路10号院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北路10号院股份变动性质:通过参与建龙微纳股票发行增持股份变动日期: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6B.6C-27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6B.6C-27股份变动性质:不变,其控股股东李建波认购公司发行股票变动日期: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义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波、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龙微纳、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云龙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李建波通过股票定向发行增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00股,李建波和其控制的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由发行前的59.75%变为52.47%。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1、李建波

李建波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号码为410321196809******;1987年11月至1998年6月,在偃师市东谷泡花碱厂工作,任销售科长;1998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公司前身洛阳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洛阳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9月至今任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2月至今任子公司洛阳健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健阳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河南洛阳市,主要从事吸附类材料、催化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气体分离技术的开发。

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本次定向发行前持有公司15.68%的股权比例,注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李建波持有深云龙62%的股权比例,为深云龙的实际控制人。

2、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名 称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987524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6B.6C-27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
注册资本500万元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9日
邮编518000
所处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J67资本市场服务
主要业务实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建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1,40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4.07%,同时通过深云龙控制公司15.68%的表决权,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59.75%;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建波直接持有公司1,435.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38.91%,同时通过深云龙控制公司

13.56%的表决权,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52.47%。

李建波和深云龙除了股权上存在关系,在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李建波和深云龙的股权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名称股份种类股份数量(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权益变动 方式
李建波建龙微纳人民币普通股14,050,00044.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000,000新增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认购公司发行股票
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建龙微纳人民币普5,000,00015.6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新增股份登记李建波认
展有限公司通股完成之日购公司发行股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李建波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方式增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普通股300,000股,增持后李建波及其控制的深云龙合计持股比例由59.75%变为52.47%。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李建波通过取得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300,000股。深云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李建波及其控制的深云龙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59.75%变为52.47%。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情况新增股份数量(股)转让/受让股份数量(股)权益变动 日期权益变动后情况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李建波14,050,00044.07300,00002018年 5月28日14,350,00038.91
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00,00015.6805,000,00013.56
合计19,050,00059.75300,000019,350,00052.47

第五节 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5日,李建波和公司签订了《股票认购合同》,李建波以货币方式认购公司发行股票300,000股,认购价格为8.16元/股。不存在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波身份证复印件;

2、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018年5月28日

附表: 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公众公司名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股票简称建龙微纳股票代码8335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建波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北路10号院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6B.6C-27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有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 赠与□ 继承□ 执行法院裁定□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李建波持股数量:14,050,000股,持股比例:44.07%
比例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量:5,000,000股,持股比例:15.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李建波持股数量:14,350,000股,持股比例:38.91% 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量:5,000,000股,持股比例:13.56%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挂牌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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