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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
制,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
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三人组成。监事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二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票表决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1、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等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2、因监督工作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监事,罢免监事职务,
三年内无重新担任监事职务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
未届满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3、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4、检查公司财务;
    5、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6、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予以纠正;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8、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9、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定为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监事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出席人
数不足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
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
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方法采用一人一票制。一事一议,对监
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及其
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
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的表决为准。
    第十二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指派一名监事具体负责实施,并
听取实施情况汇报。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审计实现对公司的财务、业务监督。公司
的内审机构必须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双重领导。审计部门的日常工
作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
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提出书
面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文件规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监事会工作运
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十六条   制定监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案都
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决
议、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的监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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