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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8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拟与合作方签署的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是此次收购意大利NMS集团一系列协议的
一部分。通过补充协议的签订,可以进一步明确合作各方于2017年11月26日签署
的《基金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合作意向,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公司可利用自身产业优势,行使合伙企业份额回购之权利,扩大投资NMS项目的
收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意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二、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医药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投资4
亿元建设医药生产基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生产基地的区域合理布局,提升
公司产品层次,合理调配各生产基地产能,有效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发挥产品资
源整合优势和生产效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为公司未来产品多元化及长远
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海辰药业未来的业务扩张,提升公司整体
实力。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8 年 5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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