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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8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5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2%;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3,90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6%;实际可转让股
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星期四)。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更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6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9 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合计转增股本 160,00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
240,000,000 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新股
56,855,618 股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96,855,618 股。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96,855,6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合计转增股本 237,484,494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
534,340,112 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博晟”)原股东贺小明、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水咨询”)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 95,760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至 534,244,352
股。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新股
18,505,007 股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52,749,359 股。
    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或核准程序。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总股本为 552,749,359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53,8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2%,为首发前限售股;尚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0,749,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5%,为首发后限售股。
    二、本次申请解禁的限售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6 年 4
月)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2017 年 6 月),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承诺
       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
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
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
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
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
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
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2 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
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
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3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
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
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
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资产重组承诺(后续追加承诺)
    2.1 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赛博咨询承诺:1、自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购买合肥雄鹰、南京三埃、武汉博晟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日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
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
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3、
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
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2.2 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赛博咨询承诺:1、自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购买厦门积硕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日(2017 年 10 月 12 日)
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
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
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
等承诺。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
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型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5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2%;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3,90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6%;实际可转让股
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2 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及实际可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转让数量
 1        厉达         160,645,418     102,060,000     22,206,600
 2        厉冉         61,236,000       61,236,000     15,309,000
 3      赛摩科技       43,200,000       43,200,000     9,700,000
 4        王茜         40,824,000       40,824,000     10,206,000
 5      赛博咨询        6,480,000       6,480,000      6,480,000
       合计            312,385,418     253,800,000     63,901,600
    备注:①厉达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共持有公司股份 160,64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6%。其中持有首发限售股数量为 102,060,000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数量为 58,585,418
股。截至本公告日,厉达先生累计质押首发限售股数量为 79,853,400 股,按照每年减持股
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25%与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中未质押数量孰低的原则,厉达先
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2,206,6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已质押的 79,853,400
股股份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②厉冉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共持有公司股份 61,23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08%,均为首发限售股。截至本公告日,厉冉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36,860,000
股,按照每年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25%与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中未质押数量
孰低的原则,厉冉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5,309,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已
质押的 36,860,000 股股份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③赛摩科技共持有公司股份 43,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2%,均为首发限售
股。截至本公告日,赛摩科技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33,500,000 股,赛摩科技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为 9,7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已质押的 33,500,000 股股份在办理解除
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④王茜女士为公司董事,共持有公司股份 40,82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
均为首发限售股。王茜女士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206,000 股。
    ⑤赛博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 6,4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均为首发限售股。
赛博咨询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480,000 股。
    同时,根据公司最近一次资产重组,上述五名限售股股东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综上所述,上述五名解除限售股东在 2018 年 10 月 12 日前可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 0,即本
次实际可转让股份数量为 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转让数量将在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后结合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冻结情况,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五、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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