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
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制订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
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
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3、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原则上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
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
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
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
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
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
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理由,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在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