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
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 167 号
共1册 第1层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合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目 录
声明 ............................................................ 1
摘 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5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五、评估基准日 ................................................. 7
六、评估依据 ................................................... 7
七、评估方法 ...................................................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0
九、评估假设 .................................................. 10
十、评估结论 ..................................................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2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4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5
附件 ......................................................... 17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
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
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
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
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
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
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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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
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 167 号
摘 要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广
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土地使用权在 2017 年 9 月 1 日及相关前提下所表
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及结论摘要如下:
一、委托人: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评估单位: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三、评估目的:因政府拟收储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需对
该事宜所涉及的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在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反映,为该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三块位于河池
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性质为出
让。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17 年 9 月 1 日。
七、评估方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评估结论:
经评定估算,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7 年 9 月
1 日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结果为:
评估土地总面积:43,293.65 平方米
单位地面地价 : 288.00 元/平方米
总 地 价: 12,468,572.00 元
大写人民币: 壹仟贰佰肆拾陆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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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单位地 备
序 土地权证 宗地名 用地 设定土 面积(平 增值
土地位置 账面价值 价(元/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号 编号 称 性质 地用途 方米) 率%
平方米) 注
1 宣国用 地块一 1,198.33 288.00 345,119.00 5,959,896.00 141.19
(2011)第 河池市宜 4,221,155.00
0286 号 州区庆远
出让 工业
2 地块二 镇金宜大 34152.54 288.00 9,835,932.00
道 688 号
3 无 地块三 7942.78 288.00 2,287,521.00 2,287,521.00 100.00
合计 43,293.65 4,221,155.00 12,468,572.00 8,247,417.00 195.38
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应
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当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较小
时,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九、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宜国用(2011)第 028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可知,
估价对象地块一、地块二证载土地面积为 633871.70 平方米,另根据被评估单位提
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
本次评估土地面积为 43,293.65 平方米(其中地块一:1198.33 平方米、地块二:
34152.54 平方米)。
2.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地块三已缴纳了征地的相关费用,尚未取得国有土地证,
但实际产权属于被评估单位所有,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
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地块三土地面积为 7942.78
平方米。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
理解评估结果,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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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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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
资产评估报告书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 167 号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选取市场价值类型,采用成本逼近
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
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7 年 9 月 1 日及相关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本资产评估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为报
告本位币):
一、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概况
本项目的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均为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
广维”)
住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756530693H
注册资本:叁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袁大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29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聚乙烯醇、醋酸乙烯、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VAE)、乳白
胶系列产品、工业用氧、氮的生产及销售(凭有效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乙炔、醋
酸、醋酸甲酯、甲醇、酒精、硫酸、烧碱(片碱、液碱)、氯气、醋酸异丙脂、偶氮、
氨、硫化二苯胺及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业务;D级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机械设
备、防腐塑料制品、金属材料热处理的加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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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均为广西广维。
㈢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
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因政府拟收储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需对该事宜所涉及的位
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反
映,为该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
镇金宜大道688号43,293.65平方米三块土地使用权。以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
报的评估明细表为准。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三块土地使用权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为工业用地,其中:地块一、地块二已取得宣国用(2011)第 0286 号《国有土
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 633871.70 ㎡,根据产权方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
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本次评估土地面积为 43,293.65
平方米(其中地块一:1198.33 平方米、地块二:34152.54 平方米);根据被评估单
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
知,地块三土地面积为 7942.78 平方米。宗地状况如下表:
宗地状况一览表
国有土地使用 用地 土地 面积
序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证编号 性质 用途 (平方米)
宣国用(2011)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 1,198.33 2003.12
1 出让 工业
第 0286 号 镇金宜大道 688 号
2 宣国用(2011)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 出让 工业 34152.54 2003.12
第 0286 号 镇金宜大道 688 号
3 无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 出让 工业 7942.78 2003.12
镇金宜大道 6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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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状况:在估价期日,待估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待估宗地为国
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为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估价对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1年4月25日办
理了宜国用(2011)第02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进行登记使用。土地使用权终止
日期为2053年12月15日,至土地估价期日剩余年期为36.31年。
至估价期日,待估宗地无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的设定;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
纠纷;待估宗地的土地权属、使用年期等与土地登记内容一致,未进行变更。
土地利用状况:估价人员现场勘查,估价对象为待开发土地,地上无建筑物。待
估宗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经现场勘察,实际用途为工业,规划使用与实际使用一
致,估价对象在规划的最高最佳利用状态开发利用。该宗地基础设施已达宗地红线外
“五通”(即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场地平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2.价值类型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3.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
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9 月 1 日。
根据国家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考虑评估基准日与实际评估工作日较为接近
能使评估机构更好的掌握委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状况,保证评估结果更加真实合理的
得以反映,和本项目经济行为性质及其实现日与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等因素,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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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确定。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税率、费率、存贷款利率等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
(1) 本项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皖中联国信 2017PG02040 号)。
(2) 其他有关行为依据。
2.法规依据
(1)1991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2>36 号)。
(3)200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14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 2005 年 8 月 25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 号令 《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6) 2015 年 7 月 2 日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5〕65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0)《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3.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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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 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12)其他参考的评估准则依据。
4.权属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其他有关产权依据。
5.取价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文件。
(2) 评估人员实地踏勘、调查、收集的市场交易案例等资料。
(3) 本机构评估人员认为科学、必要的其他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可搜集的资料,针对评估对象的属性特点,采用成本逼近
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委评宗地进行评估。估价人员在对区域内市场经过充分调
研的基础上,两种结果差距不大,所以本次评估的结果决定以两种结果的算术平均法
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
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
基本公式:V=EH+Ed+T+R1+R2+R3
式中:V —待估宗地价格
EH—土地取得费
Ed—土地开发费
T—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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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利息
R2—利润
R3—土地增值收益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由待估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交易日期、土地
使用年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宗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当地基准地价报告,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
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P = P 1b × (1±∑K i ) ×K j +D
式中:
P--待估宗地价格
P1b--某用途、某级别(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
∑Ki --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系数
D--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评估工作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止。
2.主要步骤
(1)与委托人约定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对象及范
围、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选定评估基准日。
(2)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进驻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编制评估计划。
(4)根据委评企业具体情况和专业化原则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组,提出评估资料清
单。在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合下进行账实核对,对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实际用途、
开发程度等进行现场勘察。
(5)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资产核查结果和可搜集的资料,进行市场调查,选
定适用的评估方法予以评定估算;分析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评估说
明。
(6)实施逐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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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1. 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
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
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
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
卖为基础。
3.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
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
参数和依据。
(二) 特殊假设
1.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
大变化;
2.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 本次评估的资产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
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4.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
被评估企业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6. 由于地块三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相关资料,本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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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设定土地取得日期与地块一、地块二一致。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经评定估算,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7 年 9 月 1
日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结果为:
评估土地总面积:43,293.65 平方米
单位地面地价 : 288.00 元/平方米
总 地 价: 12,468,572.00 元
大写人民币: 壹仟贰佰肆拾陆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单位地 备
序 土地权证 宗地名 用地 设定土 面积(平 增值
土地位置 账面价值 价(元/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号 编号 称 性质 地用途 方米) 率%
平方米) 注
宣国用
1 地块一 河池市宜 1,198.33 288.00 345,119.00 5,959,896.00 141.19
(2011)第
州区庆远 4,221,155.00
0286 号 出让 工业
2 地块二 镇金宜大 34152.54 288.00 9,835,932.00
道 688 号
3 无 地块三 7942.78 288.00 2,287,521.00 2,287,521.00 100.00
合计 43,293.65 4,221,155.00 12,468,572.00 8,247,417.00 195.38
评估结果详见附件 1: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
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应根
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当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较小时,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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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报告中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㈡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宜国用(2011)第 028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可知,
估价对象地块一、地块二证载土地面积为 633871.70 平方米,另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
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本
次评估土地面积为 43,293.65 平方米(其中地块一:1198.33 平方米、地块二:34152.54
平方米)。
2.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地块三已缴纳了征地的相关费用,尚未取得国有土地
证,但实际产权属于被评估单位所有,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
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地块三土地面积为 7942.78
平方米。
㈢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㈣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1.委托人未提供被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
㈤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广西广维委托评估资产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
事项。
㈥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
系
本次评估未发现有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事项。
㈦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
事项。
㈧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㈨其他事项说明
⒈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
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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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
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
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
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
见超出了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资产评估师不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
见的能力,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是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
下原则处理:
⑴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⑵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
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⑶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
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
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和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
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㈠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
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
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
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
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
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
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
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㈡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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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㈢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人。
㈣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
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评估报告报告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专业意见形成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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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 月 12 日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 A2 座 8 层
邮政编码:230088
联系电话:0551-68161641
电子邮箱:gx@guoxincp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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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1.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4.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6.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签字评估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8. 资产评估明细表
9. 资产现场勘察照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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