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市国资委"),持有6656.69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32.91%。目前,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受权管理该部分股权。大连市国资委亦系热电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45.15%的股权。
2009年7月22日,本公司接到热电集团通知:热电集团收到大连市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大连市热电集团45.15%国有股权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09]81号),主要内容为"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大政发[2009]95号),将我委持有你公司(热电集团)45.1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
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国资委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发生变化,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也未发生变化;热电集团仍受权管理该部分股权。
本次划转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
32.19% 45.15%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大连市国资委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