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
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自查发现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董事会在对《关于补充确认 2015 年度、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公司与相关关联方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系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和招标结果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补充确认,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