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三鑫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
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9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三鑫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86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8 号文同意,公
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总股本为 59,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9,360,000 股。
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确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9,36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872,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79,36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加至 158,72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8,72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
量为 87,45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1,2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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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0%。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1,59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098%;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7,97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272%。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彭义兴 47,777,600 47,777,600 11,944,400 注2
2 雷凤莲 11,034,400 11,034,400 2,758,600 注2、注3
3 彭海波 8,080,000 8,080,000 2,020,000 注1、注4
4 彭九莲 5,874,400 5,874,400 74,400 注 1、注 5
5 王兰 4,231,200 4,231,200 31,200 注 1、注 6
6 王小平 1,340,000 1,340,000 335,000 注1
7 王天平 1,340,000 1,340,000 335,000 注 1、注 7
8 王小兰 640,000 640,000 160,000 注 1、注 8
9 王秋兰 640,000 640,000 160,000 注1
10 王园兰 640,000 640,000 160,000 注1
合计 81,597,600 81,597,600 17,978,600
注 1:股东彭海波、王钦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的关联方,彭
义兴为公司现任董事长,雷凤莲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王钦智所持股份已由其配偶彭九
莲及其子女王兰、王小平、王天平、王小兰、王秋兰、王园兰继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彭
海波与王钦智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以及继承人在继承股份时做出的承诺,
在其关联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彭海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彭义兴、雷凤莲夫妇的关联
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
东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
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钦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
莲夫妇的关联方,王钦智所持股份已由其配偶彭九莲及其子女王兰、王小平、王天平、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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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王秋兰、王园兰继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钦智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
诺以及继承人在继承股份时做出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东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注 2:彭义兴、雷凤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为公司现任董事长,雷凤
莲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 股东雷凤莲股权质押 7,578,200 股,该部分股份不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可转让额度
之内。本次解除限售后,雷凤莲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758,600 股。
注 4:股东彭海波股权质押 1,864,600 股,该部分股份不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可转让额度
之内。本次解除限售后,彭海波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020,000 股。
注 5:股东彭九莲股权质押 5,800,000 股,该部分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解除质押前尚
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彭九莲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4,400 股。其所质押
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其股份当年的可转让额度相应增加至其持股总量的 25%。
注 6:股东王兰股权质押 4,200,000 股,该部分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解除质押前尚不
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王兰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1,200 股。其所质押股份
在解除质押后,其股份当年的可转让额度相应增加至其持股总量的 25%。
注 7:股东王天平股权质押 300,000 股,该部分股份不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可转让额度之
内。本次解除限售后,王天平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35,000 股。
注 8:股东王小兰股权质押 450,000 股,该部分股份不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可转让额度之
内。本次解除限售后,王小兰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60,000 股。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
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彭义兴、雷凤莲、彭海波、彭九莲、王兰、
王小兰、王秋兰、王园兰、王天平、王小平等 10 位股东。其中:彭九莲及其子
女王兰、王小兰、王秋兰、王园兰、王天平、王小平等七位股东继承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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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钦智的股份,王钦智去世后,继承人继续履行股东
王钦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根据《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
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及其关联股东彭海波(彭
义兴、雷凤莲夫妇之子)、彭九莲(王钦智配偶、彭义兴姐姐)、王兰(王钦智女
儿、彭义兴外甥女)、王小平(王钦智儿子、彭义兴外甥)、王天平(王钦智儿子、
彭义兴外甥)、王小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王秋兰(王钦智女儿、彭
义兴外甥女)、王园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满外,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股东彭海波(彭义兴、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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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夫妇之子)、彭九莲(王钦智配偶、彭义兴姐姐)、王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
外甥女)、王小平(王钦智儿子、彭义兴外甥)、王天平(王钦智儿子、彭义兴外
甥)、王小兰(王钦智女子、彭义兴外甥女)、王秋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
女)、王园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其关
联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承
诺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关联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
诺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其关联人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其关联人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彭义兴、雷凤莲夫妇及其关联方
彭海波(彭义兴、雷凤莲夫妇之子)、彭九莲(王钦智配偶、彭义兴姐姐)、王兰
(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王小平(王钦智儿子、彭义兴外甥)、王天平(王
钦智儿子、彭义兴外甥)、王小兰(王钦智女子、彭义兴外甥女)、王秋兰(王钦
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王园兰(王钦智女儿、彭义兴外甥女)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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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彭义兴、雷凤莲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义兴、
雷凤莲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根据彭义兴、雷风莲、彭海波、彭九莲、王兰、王小平、王天平、王小
兰、王秋兰、王园兰在公司上市公告书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上述承诺,上
述股东股份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8 年 5
月 16 日前不得转让。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
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未
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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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三鑫医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宁小波 李秋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