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5 国信 06 债券代码:118935
债券简称:15 国信 Y1 债券代码:118938
债券简称:16 国信 01 债券代码:118951
债券简称:17 国信 01 债券代码:112516
债券简称:17 国信 02 债券代码:112544
债券简称:17 国信 C1 债券代码:118965
债券简称:17 国信 04 债券代码:114227
债券简称:17 国信 03 债券代码:112595
债券简称:17 国信 05 债券代码:114248
债券简称:17 国信 06 债券代码:114267
债券简称:17 国信 07 债券代码:114266
债券简称:17 国信 08 债券代码:114275
债券简称:18 国信 01 债券代码:114288
债券简称:18 国信 02 债券代码:114299
债券简称:国信 1801 债券代码:117584
债券简称:18 国信 C1 债券代码:11898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5年第六期次级债券(简称:15国信06、代码:
118935)、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简称:15国信Y1、代码:118938)、2016年第
一期次级债券(简称:16国信01、代码:118951)、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国信01、代码:112516)、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国信02、代码:112544)、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第一期)(简称:17国信C1、代码:118965)、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简称:17国信04、代码:114227)、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
期)(简称:17国信03、代码:112595)、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
称:17国信05、代码:114248)、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简称:17国
信06、代码:114267)、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简称:17国信07、代
码:114266)、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简称:17国信08、代码:114275)、
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8国信01、代码:114288)、2018年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8国信02、代码:114299)、2018年度第一期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简称:国信1801、代码:117584)、2018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
一期)(简称:18国信C1、代码:118980)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相关事宜报告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行人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5 号),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
保荐书》、《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
告书》和《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4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报告书》涉嫌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发行人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
发行人本次保荐业务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龙飞虎、
王晓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发行人本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涉嫌违反《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
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张苗、曹仲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于发行人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
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于发行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发行人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曹仲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发行人及龙飞虎、王晓娟、张苗、曹仲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发行人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广发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人将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持续密切关
注上述相关事宜,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受托管理人在此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充分关注上述相关事宜,并提醒投资者关注
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