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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8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
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
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
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
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
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
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远期结售汇交易执行情
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出口销售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
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2、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等。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出口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
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出口销
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
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
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4、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5、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
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
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资金管理人员共同
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8、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
    9、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
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10、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1、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与
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
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
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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