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张汉斌先生、
马敬仁先生和刘泽华先生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12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内按规
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
法、合规,因而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40,768 股,回购价格为 3.48 元/股。
独立董事: 张汉斌、马敬仁、刘泽华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