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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具
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
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
    4、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5 月 22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62,000
股限制性股票。
    5、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
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 130 人,实际
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9,006,300 股。
    6、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1 月
11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 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
    7、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予对象为
12 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25.25 万股。
    8、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127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7,718,568 股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
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427,020 股。
    9、2017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460,500 股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意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253,250 股。
     10、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117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5,587,256 股申请解锁,同意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379,012 股。
     11、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8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73,750 股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意
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 165,000 股。
     12、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5,461,236 股申请解锁,同意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240,768 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的 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除 7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
政处罚;                                                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公司 2017 年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
                                                        净利润为 8,680.89 万元,相比 2014 年度增长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
                                                        率为 70.23%,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综上所述,公司业绩满足解锁条件。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
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良好(A)、合格(B)、不合格
(C)三个档次,分别对应的当年行权的标准系数为 1.0,0.8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情况:
和 0,即:                                              112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 A,第三个解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      锁期可解锁当年计划解锁额度的 100%。
度。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未解锁额度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
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
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61,236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08%。具
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三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
 激励对象        职务/考核结果
                                 票数量(调整前) 票数量(调整后)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潘磊         董事长、总经理         1,200,000            2,640,000         792,000
                副董事长、副总
  夏如意                                 400,000             880,000          264,000
                经理、财务总监
   王英         董事、副总经理           400,000             880,000          264,000
  李宏颇        董事                      95,600             210,320           63,096
  罗卫红        副总经理                 400,000             880,000          264,000
                副总经理、董事
   李锐                                  400,000             880,000          264,000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      考核结果为 A
                                       5,379,000           11,833,800       3,550,140
员、核心技术    (106 人)
(业务)骨干
                离职(7 人)             364,800             802,560                 0      240,768
(113 人)
               合计                    8,639,400           19,006,680       5,461,236       240,768
    备注:
    1、2015 年 10 月,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12 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
将遵守《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
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
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61,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
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112 名激励
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持有的 5,461,23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112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内
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馨筠律师和冯雄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
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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